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宾阳县纪委:让问责机制引领治党责任落实

  来源:宾阳县 作者:农光健    发布时间:2017-07-07 10:49

  今年2月,自治区党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的重要举措,为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深入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准确领会、真抓实干,让问责机制引领治党责任落实。为确保《实施办法》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我们要重视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问题:重要性、实践性、统一性

  继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后,自治区党委研究制定和出台《实施办法》,这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也彰显了自治区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担当。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就要在思想上有新认识、新深化、新提升。特别是,我们只有充分理解好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实践性、统一性,才能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坚定性、实效性。从重要性来看,《实施办法》是《问责条例》的具体化,是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决策体现,是中央精神与广西实际创新性结合的法规建设成果。可见,《实施办法》对于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具有重要性、指导性、约束性,我们要广泛学习宣传,凝聚思想共识,不断唤起各级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实践性来看,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突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以强有力问责夯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全区党的问责工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实施办法》是基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监督执纪问责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具有鲜明的广西特色和实践特色。从统一性来看,《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问题,细化17类问责情形,开列出管党治党的责任清单。从体例、内容、规范等方面来看,《实施办法》与《问责条例》是一脉相承、协调一致的,既体现了《问责条例》的核心精神和要义,又融入了广西实际区情和发展要求。因此,我们在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要自觉地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问责条例》一同抓、齐步走、共落实,确保学习贯彻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中央要求。

  二、明确责任体系问题:关键性、重点性、系统性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共6章29条。虽然文字简约、篇幅简短,但是内容丰富、任务清晰,可以说,这是自治区党委制定的一部重要党内制度。特别是,作为党内问责机制,《实施办法》精心构建了问责的责任体系,让我们对问责的对象、问题、领域等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首先,抓住了关键性。《实施办法》问责的对象具体明确,主要聚焦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 (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也体现了中央高度关注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的所作所为,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键对象。《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倒逼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对号入座、认领责任、履职担当。其次,突出了重点性。《实施办法》依据重点论的哲学思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了影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聚焦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开列出迫切需要严肃问责的6个方面17个问题清单。这些问题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实践需要破解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体现了当前党的问责工作的重点性。因此,我们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就要明确焦点、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务求实效。再次,体现了系统性。《实施办法》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做了详细梳理和表述,六大方面的问题既是独立的又是联系的,具有鲜明的内在逻辑性和外在系统性。比如在党的建设缺失的问题类项,列举了党内政治生活、党的组织建设、党的思想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存在的5大问题,逻辑性、系统性都很强。又比如问责方式方面,详列了对组织的三种问责方式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同时,规定了问责的主体、问责的程序、问责的时限、问责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内容和要求。可以说,《实施办法》的严密逻辑性和系统性,决定了这一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我们要深入学习,准确掌握,系统落实,真正让问责机制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三、强化监督执纪问题:严肃性、精准性、长效性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为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党内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实施办法》的重点、焦点在于问责机制,问责机制能不能有效落实,取决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否严肃、精准、持久。因此,对于纪检机关来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必须注重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强化严肃意识,就是监督要严谨、执纪要严肃、问责要严格。对于六类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问题,必须严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纪律要求,纪检机关要始终聚焦问题、握紧戒尺,高悬利剑、严肃问责,促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责任缺位。二是强化精准意识,就是说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对于问题清单要明了,对问责对象要精准,对问责程序要严谨,对问责结果要精细,对问责范围要到边,防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简化、虚化、泛化。特别是对于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必须认真实践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用好用活7种问责方式,充分体现问责的准确性、独特性、针对性。三是强化长效意识,就是把监督执纪问责贯穿在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贯穿在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长期的过程,因而要求纪检机关既要抓好监督执纪、问效问责,也要注重方式、提高效能。不仅要盯牢问题、严格问责,也要活用曝光、注重警示,不断发挥问责的震慑、警醒、辐射效应。从而推动《实施办法》层层落实,促进《问责条例》落地生根,使问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引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细、落实、落到位。

 

 

 

编辑:梁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