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中国纪检监察报:做合格党员要从履行义务做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9-23 17:32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这里讲的“学”与“做”,实际上就是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得从履行党员义务开始做起。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自党的七大以来历届党章(特殊时期除外)均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提供了基本政治遵循与行为准则。

  历届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

  我们党创立之初,由于尚处于幼年时期,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党章也不例外。从党的一大纲领到六大党章,无论是结构还是条文都相对比较简单,既没有总纲也没有关于党员义务权利的规定。随着党日益发展、壮大和成熟,1945年党的七大对六大党章进行了大幅修正,第一次增写了总纲和党员义务权利条文,使党章得以更加规范。就党员义务而言,七大党章提出了四项要求,分别是学习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毛泽东思想、严格遵守党纪、为人民群众服务、精通自己的业务并在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这些义务包含了对党员的思想觉悟、纪律意识、群众路线及工作能力等比较全面的要求。实践证明,这四项义务对于保证党内生活正常化,提高党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保证党的团结统一,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夺取全国政权后,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一个从事革命的政党变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但是,党没有因为自身地位的变化而放松对党员的要求,而是比以往更加严格。这突出体现在对党员履行义务的要求上。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对党员义务提出了十项要求,包括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除此之外,八大党章还专门提出,党员如果不遵守义务,轻则应给予批评教育,重则应给予纪律处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党执政后对于党员的要求更严了。

  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八大党章关于党员义务权利的规定在九大、十大党章中被删除。“文革”结束后,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推进,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员义务权利的规定,对党员义务提出了八项要求。这八项义务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派性,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在各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等。这成为此后历届党章的范本,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现行党章关于党员义务规定仍然保持为八个方面的要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党章关于党员的八项义务,充分体现了党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集中反映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党对党员的新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很强的针对性。

  党员八项义务内涵及相互关联

  现行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这八项义务指的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联?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逻辑关系?这都需要作深入思考。

  八项义务中,首位的义务是学习,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然也包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为什么把学习的义务放在第一位呢?因为这是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环节。正如刘少奇所说,党的一切工作,主要的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显然,党员的这种觉悟和自觉性,必须依靠党员自身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党章把学习的义务作为党员第一位的义务提了出来。

  只有在履行好第一项义务基础上,党员才能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实际上,这里已经包含了党章中关于党员第二、三项义务的主要内容。从其内涵实质来看,党章提出的这两项义务,表达了党对党员的政治方面的严格要求。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严格的纪律规矩加以保障。因而,在第二、三项义务之后,党章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角度,对党员义务提出了严格要求,即第四、五项——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显然,把这两项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其理由十分简单。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离不开严格的纪律。

  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仅需要严格的纪律和制度保证,更需要党员具备为党负责的态度、高尚的意志品质,掌握高超的工作方法,培育踏实的工作作风。因而,继第四、五项义务之后,党章对党员提出了第六、七、八项义务,每一个党员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些义务涵盖了党对党员政治责任、道德品质与工作作风的基本要求。

  概括起来说,党员八项义务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第一项义务是前提,第二、三项是核心,第四、五项是保证,第六、七、八项是前六项义务的具体表现,它们共同构成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

  履行义务是党员的天职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党章有关党员义务规定,表示了党对党员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果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初次需要及时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严重的话,必须受到党纪的制裁。由此可见,对于党员来说,履行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承担的责任。

  全体党员应该从政治合格性的高度,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一要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始终把履行党员义务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二要把责任意识体现在行动中。党员不仅要牢固树立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而且要把它贯彻到行动中,体现在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在各个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三要以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为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得失,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当然,党员在履行义务和责任时,必须走出一种误区,以为党章规定的义务需要履行,党章没有规定的可以为所欲为。其实不然,共产党员应该要有更高的标准,始终做到凡是有利于党和人民的都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的都要坚决抵制和斗争。唯有如此,才能算得上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编辑: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