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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江平:准确把握理解 强化履职担当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来源:南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05-05 15:56
[video:在线访谈--农江平001VA1]

访谈主题:准确把握理解 强化履职担当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嘉宾介绍:市纪委常委 农江平

  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条例的出台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着重要的意义。今天我将跟大家一起谈谈我对《问责条例》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问责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是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权责对等规则的充分肯定和对权责关系的明确规定。

  二是通过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即各级党委、所有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各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三是体现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责,从近期看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的迫切需要。从长远看,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的必须性毋庸置疑。问责条例回应现实需要,反映从严治党一般规律同时也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体现问责的“全”与“严”。问责条例中使用“兜底条款”这项立法技术,将第六条中列举的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现在还无法预测的,纳入问责项,即“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这就弥补了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可能造成的缺陷,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五是规范问责方式和程序,明确问责主体和时间。问责条例规定了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规定了问责程序。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

  二、《问责条例》的颁布使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更加具体化。

  《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的内容,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践行《问责条例》

  首先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吃透精神,执行到位,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其次,要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作了具体明确。这充分表明贯彻执行《条例》,不是简单的上级对下级的要求,领导对下属的部署,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而是要真正地把自己摆进去,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时刻自我敲打、自我警醒、自觉履责。

  第三,要主动担当作为。《问责条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强化《问责条例》执行,加强监督检查,敢于较真碰硬,严格责任追究,对那些失职失责的行为,敢于亮剑、铁面问责,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做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

  第四,要结合“两学一做”严肃查找整改问题。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依据《问责条例》规定,认真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立说立行,立查立改。

  最后,《问责条例》是今后指导我们工作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