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唐浩:用好问责利器 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来源:兴宁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29 11:03

 

[video:在线访谈--唐浩01VA1]

访谈主题:用好问责利器 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嘉宾介绍:兴宁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唐浩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党内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出了行之有效的政策导向,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条例》的具体执行者,将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探头”作用,进一步用好问责这一利器,勇于铁面问责,勇于担当,真正把问责的责任扛起来,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兴宁区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出发,以“三个抓好”,紧密结合《问责条例》,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是抓好思想教育,压实主体责任。要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问责是重要抓手,使“有权必有责,失责必有问”成为领导干部履职的核心思想。将《问责条例》学习纳入城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召开区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问责条例》,通过发放《问责条例》单行本和专用学习笔记本,撰写学习体会等各种形式,加大《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推动学习层层深入、实现全面覆盖。同时,结合《问责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上级党委、纪委书记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追究。今年我们共提醒约谈部门领导干部115人次,诫勉谈话48人次,函询26人次,起到了很好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效果,提升了领导干部思想和行动自觉。

  二是抓好执行运用,强化问责追责。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条例》颁布以来,兴宁区注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执纪审查等各种形式,聚焦失责的“六个情形”,问责的“七种方式”,始终做到“零容忍”,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问责,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重点首问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之责,实行“一案三查”,严肃问责追责。今年,城区对7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同时,注重强化对领导班子的问责力度,如在查处民生街道部分领导干部公款聚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问责当事人的同时,也给予民生街道党工委书面检查问责处理。再问履职履责不力,落实重大政策措施不到位之责。我们采取“提前介入,专项监督”,今年以来,我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在扶贫攻坚、民生资金项目等重点工作中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问责73人,有力保障了重大政策措施的顺利落实。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推进问责常态化。从细化和健全规章制度入手,扎紧制度的笼子,以贯彻实施《问责条例》为契机,在已有问责制度基础上,研究完善制度建设,把“依法履职”和“失责必问”有机结合起来。最近,我们制定出台了《南宁市兴宁区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监督检查问责问效实施暂行办法》,对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作风不实等问题,建立了问责流程,健全阳光透明的问责机制,对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将问责与个人绩效奖励挂钩,强化了刚性约束,压缩了弹性空间。在抓好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同时,坚持每月例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效应,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党的纪律和方针政策执行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宣传。推动《问责条例》在党员干部中落地生根,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为加强党内问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二是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对照《问责条例》规定要求,密切联系实际,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带动形成讲规矩守纪律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问责力度。围绕《问责条例》明确的6种问责情形,突出问责重点,正确运用问责方式,规范操作程序,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检查考核上抓落实,开展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