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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选登】对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7-08-11 10:09

  网友“眼观天下”问:我们单位有一退休干部在位时收受贿赂,目前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请问:对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随着监督执纪的深入,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愈发多见。对此种行为如何处理,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在审理实践中,不能只看到收受财物的结果,忽略行为人已然退休的实际情况,草率作出处分;也不能单凭行为人已退休,就轻易得出其不是执纪对象的结论,从而放弃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对此一情形,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区分不同情形,审慎作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约定退休后再收受财物,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错误。对此种情形,不仅要审查行为人在职时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要审查有无“事先约定”。

 

  2.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约定退休后收受财物,但退休前后均有收受财物的行为,此时可将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退休前受财行为的延续,可认定为受贿错误。

 

  3.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属于受贿错误。

 

  4.若国家工作人员并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退休后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往来情况以及受财的具体原因等因素,以辨别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如其无法说明合理原因,又超出正常馈赠范围,则可以考虑适用“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的”条款予以处分。

 

 

 

 

 

 

 

 

编辑:梁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