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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应当如何处置涉案款物?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7-06-19 10:06

  网友“季伟明”:我是一名纪检新兵,要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应当如何处置涉案款物?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涉案款物作出处理:

  

  1.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属于违纪所得款物,应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

  

  3.对本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待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适时予以退还。

  

  对于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应依据有关规定,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1.可以认定为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

  

  2.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但本人交代系其违规收受他人的礼品,由其作出书面说明,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上交;

  

  3.经纪检监察机关甄别,认定属于被审查人或其他人员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据生效判决依纪依法处置:对属本人的合法财产,如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应配合审判机关依法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及时返还;如审判机关未判处财产刑,应及时返还;对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应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返还。

 

 

 

 

 

 

 

 

 

编辑:梁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