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违纪后,党代表资格是自行终止的吗?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7-04-07 09:56

  网友“利民”问:我们村有一名村干是党代表,已查实有违纪行为,但现在还仍然是代表。请问:出现何种情形时才会终止党代表资格?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违纪后,党代表资格是自行终止的吗?

   

  根据党章第十条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代表系党内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属重要的党内职务。党代表的产生极为严肃,其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必须严格履行《暂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

  

  因此,党代表资格不是自行终止的,确需终止代表资格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

  

  2.出现何种情形时必须终止党代表资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暂行条例》第五章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二)因出国(境)定居定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可见,党代表出现上列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或者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代表资格应当终止。因“其他原因”(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上级党委批准决定)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终止党代表资格。

  

  3.党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

  

  纪检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职责,在纪律审查中必须认真核实被审查人是否系党代表,需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应当严格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编辑:梁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