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宁市监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广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12 11:0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设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自治区负总责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根据中央脱贫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全区脱贫攻坚规划,结合实际出台脱贫攻坚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区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全局性、共性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区干部职工、贫困群众、社会各界合力推进脱贫攻坚。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激励机制,抓好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负责脱贫攻坚融资工作的投融资主体;按照要求统筹使用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统筹安排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社会帮扶等资源投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

  第七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专责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共同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挂图作战、清单管理、滚动集成、精准摘帽、带奔小康”管理模式,科学制定年度脱贫摘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通报协调、贫困退出等工作,实施对设区市及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扶贫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并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统一、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纪委机关加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自治区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落实

  第十二条 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推进本市脱贫攻坚工作,制定本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辖区内跨县扶贫项目;对辖区内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设区市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预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所在的设区市应当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递交脱贫摘帽承诺书。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机制;财政收入负增长的,财政专项扶贫预算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贯彻上级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上级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脱贫攻坚具体政策措施,全方位统筹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预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应当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递交脱贫摘帽承诺书。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权力、责任、资金、任务到县的原则,充分发挥自主性,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统筹使用上级下达本县的各类扶贫资金,实施本县脱贫攻坚项目,保障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科学安排全县扶贫项目,统筹推进各类扶贫项目实施,严格保障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扶贫资金,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本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对以合作、委托经营形式投入到企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的各类扶贫资金、扶贫贷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监管,出现影响资金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做好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摘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四章 乡村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村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脱贫攻坚相关规划和方案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进行辖区内贫困村、贫困户调查摸底,根据贫困村、贫困户实际需求,合理调配扶贫资源,完成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摘帽有关任务。乡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扶贫项目安排精准,保障资金、项目惠及到村到户到人。严格按照规定将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情况向群众公示公开。

  第二十三条 乡、村应当做好“一户一册一卡”工作,组织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干部和帮扶联系人进村入户填写脱贫攻坚相关手册卡片资料等,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应当组织实施精准识别、脱贫“双认定”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做好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认定、脱贫摘帽的初验公示与上报等工作,做好扶贫对象识别、帮扶、退出等信息及时更新工作,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应调则调”。

  第二十五条 乡、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应当设立扶贫工作站,村应当设立扶贫信息员。

  第二十六条 乡、村应当协助支持定点单位及帮扶责任人开展“一帮一联”工作,支持帮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七条 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责任,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认真履行脱贫攻坚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脱贫攻坚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部门对按照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应当单列用于脱贫攻坚。各部门每年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投入到贫困县、贫困村及国家相关部委确定的行业扶贫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帮扶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一帮一联”工作,对结对帮扶工作予以支持,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等各项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担区内对口帮扶责任的有关市、县主要领导应当认真研究帮扶措施,推动对口帮扶对象脱贫摘帽。接受粤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单位的支持,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整合用好资源,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军队、武警部队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可以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参与脱贫攻坚,并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县、乡、村,以及如期或提前完成脱贫摘帽任务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等,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安排上按照规定予以适当奖励;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在评先评优及干部选拔使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定点帮扶单位所帮扶村未能完成规定脱贫任务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未能完成脱贫任务或者脱贫摘帽后返贫率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或约谈;未履职尽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实行终身责任制,脱贫攻坚有关工作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不能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免于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苏颖